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admin 来源:CNN挂失网,文汇报 时间:2016-11-28
本院根据申请人阮永刚的申请,
于2016年11月16日依法裁定受理
债务人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
定,公告如下:一,有关债务人武
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
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
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已经
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
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
起,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
清偿无效.二,自本院受理破产清
算的裁定送达债务人武汉南洋金
地置业有限公司之日起,债务人
丧失处分企业资产的权利,相关
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
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薄,文书,
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
让,出售企业财产.联系人:胡聪,
电话:027-59***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年3月21日,本院根据武汉亚
钢金属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批准武汉亚钢金属有限公司的
重整计划,并终止对武汉亚钢金属
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5)鄂东西湖破字第00002-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阮永刚的申请,
依法于2016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
债务人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由湖北瑞
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
人.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
汉1911写字楼A座9楼,邮政编码:
430070,联系人:顾非律师,电话
139711***,027-596***)申报
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
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
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处理.债
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胡聪,电话027-595***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