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烨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并向你单位送达了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市监处〔2015〕252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减轻处罚如下:一、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480.2元;二、罚款人民币142401元;共计罚没款170881.2元。
你单位尚未履行该行政决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
告送达甬海市监催〔2016〕2-2号《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
告书》,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银行地址:
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一楼市监局代办点(如汇款,请备注海曙区市场
监管局),账户:待结算财政款项(罚没款),账号:21030122301000009)缴
纳罚没款。请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
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