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院(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admin888 来源:CNN挂失网,解放日报 时间:2013-04-01
声明:本院(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
认定被告上海奥兰通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上海铭邦标识有限公司)
在经营中擅自使用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材料有限公司的“奥兰通”字号,
构成不正当竟争,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
有“奥兰通”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0元。
特此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