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本院受理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及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已裁定驳回其异议,该公司已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武商初字第 363 号民事裁定书及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有限公司上诉状,希你见报后及时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提出意见。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沪公安网备 31010702001360号 沪ICP备2023030860号-1
沪公安网备 310107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