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用弟弟的身份证签劳动合同
作者:admin888 来源:CNN挂失网 时间:2012-09-01
记者 邓文婷
用别人的身份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当事人能否要回经济补偿金吗?
蒋先生是荣昌人,在2000年时用弟弟的身份证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因为旷工被公司解雇后,向公司索要2.2万经济补偿金,遭到了拒绝。他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后,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
用弟弟身份证签合同工作了几年
蒋先生说,2000年8月,他的身份证丢失正在补办,就用弟弟的身份证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身份证补办下来后,蒋先生却没及时更改劳动合同。担心公司因他冒用别人的身份证,而辞退他,便一直隐瞒。
“2008年6月,公司核实员工身份时,查出来我是用的别人身份证。”蒋先生说,但事后公司同意继续聘用他,他用自己的身份证与公司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
今年,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向蒋先生发出续签4年的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在蒋先生看来,凡是在公司工作超过10年的,应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蒋先生说,他前后在这家公司工作了12年,虽然前几年他是用的弟弟的身份证,但事实上还是他在公司上班,与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公司以他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蒋先生拒绝签这份合同,随后便没有去公司上班。不久后,公司便以蒋先生旷工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蒋先生说,没去公司上班是因为公司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过错在先。他还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作11年的经济补偿金2.2万。
法庭上,公司的代理律师说,从2000年至2008年,公司经调查没有蒋先生这个人,也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反而是2012年,蒋先生不愿意续签4年的劳动合同,无故旷工,公司才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无法证实那几年他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昨天,我们从荣昌法院了解到,法院驳回了蒋先生的诉讼。
法官说,这个案件中,蒋先生提交的工资查询记录等证据,无法证实从2000年至2008年,他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一关系。
“蒋某的无故旷工也导致其不能享受2008~2012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官说,原告需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法官介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当劳动者自己刻意违反法律规定,逾越诚实信用的社会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从事工作,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非法权益便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